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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省民办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21:47:59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民办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8年5月13,粤价〔2008181)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民办职业技术教育收费,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之中,不得另外收取。
   
二、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备案制度。各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报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广州地区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备案。广州地区省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备案。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当地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标准,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备案方式见附件1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规定,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5年内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所有学校的学费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
   
三、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实行核准制度。广州地区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省教育厅核实后,报省物价局核准执行。广州地区省属民办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后,报省物价局核准执行。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当地教育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执行。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民办技工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执行。住宿费核准方式见附件1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以及宿舍水电费的分摊和收费,按《关于明确高等院校等学生宿舍住宿费中水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456号)规定执行。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
   
四、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除收取学费、住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学生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取得的收入归学生个人所有。
   
五、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受教育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费。具体退费规定见附件3
   
六、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以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发生的各项费用。省统一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代收费项目实行定期公布结算,多退少补管理。具体项目、标准和相关规定见附件4
   
七、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在收费标准备案或核准后,按规定如实填列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广州地区省属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向省物价局申领,广州地区以外省属以及市属学校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亮证收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换领新证。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教育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223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如实标明学费和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学校网页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收费政策调整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学校网页等形式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九、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都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价格管理各项制度,按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队伍建设的通知》(粤价〔2007197号),配备企事业单位物价员,负责日常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级物价、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