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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21:44:41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

 

粤教策〔200737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我厅决定,从今年起,对全省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为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职责和范围
     
民办学校的年检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年检,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省教育厅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三)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九)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十)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年检的步骤和方式
     省教育厅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采取民办学校自查与省教育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步骤和要求如下:
   
(一)学校自查阶段
     
每年10月至12月为学校自查阶段。学校应对照年检机关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于次年131日前上报。
   
(二)抽查阶段
   
次年2月为省教育厅抽查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成检查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抽查,并于次年2月底完成。
   
(三)结论阶段
   
省教育厅根据抽查和学校自查情况,于每年3月上旬形成学校年检结论,并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

四、年检结论的运用
     民办学校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论将作为学校评先评优、奖励资助、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教育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为促进民办学校的规范发展,省教育厅将对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结论以多种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五、关于2007年年检工作
    实行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制度,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非常重要。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2007年年检工作,于今年10月至12月对照年检的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如实写好自查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年检自查材料于2008131日前报我厅政策法规处。
      
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自查材料于2008131报我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六、其他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对本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可以参照省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广东省教育厅       

                                              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