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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21:42:03 作者 来源: 点击: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5617日,粤教策〔200520号)

 

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教育局,各民办高校、省管专修学院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保障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范围
    凡经批准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学校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包含以下内容:学校的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办学地址;批准办学文号或办学许可证号;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形式及学制;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的学费(或培训费)及其他杂费的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形式等。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份。
   
三、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程序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发布日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由省教育厅受理;省管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由有关审批机关受理;专修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广州市、深圳市管的分别由广州市教育局、深圳市教育局受理,其他的由省教育厅受理;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由其审批机关受理。我省民办学校需在省外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后,按广告发布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和招生文件;(2)《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3)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须指定机构受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省教育厅受理机构为政策法规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凭加盖了受理单位公章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办理发布手续。
   
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广告内容、播发媒体、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应于到期日10个工作日前到原受理机关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四、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发,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或者备案后擅自更改有关内容的,或者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而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学校和媒体予以通报批评;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请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教育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所管辖的民办教育机构和媒体单位。

 

 

 

OO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