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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17:47:36 点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落实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引导学校合法、合规、合理分配办学结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2月24日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细化落实分类管理制度,规范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精神,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加强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监管。
      民办高校应当合法、合规、合理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确保学校办学稳定和教育秩序正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民办高校,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可以分配办学结余。
      本市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权)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市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开展日常检查。
 
第二章 分配条件
      第五条(费用提取)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学生权益,按照规定提取相关费用。
      民办高校应当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六条(办学条件)
      民办高校应当落实法人财产权,办学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办学条件的相关情况以年度检查数据为准。
      民办高校应当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学校人员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0%或者学校专职专任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市同类高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学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学校利润分配后流动资金可覆盖下一年年度债务及利息。
      民办高校名下占地面积和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基本达标,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第七条(财务预决算)
      民办高校制定的年度预算中应当明确办学结余分配的内容和金额。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上年度财务结算工作,依法缴纳相关税款,有可供分配的办学结余。举办者或者实控人没有拖欠学校债务,财政性经费不得参与分配。
      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八条(制度要求)
      民办高校应当制定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在章程中明确办学结余分配的相关内容。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应当符合章程、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规定。
      第九条 (法人治理)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举办者或者实控人已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条(年检情况)
      民办高校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前,应当确保上年度检查未发现问题或者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第三章 分配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自查)
      完成年度财务结算后,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根据股东提议召开会议,讨论是否分配办学结余。决定要分配办学结余的,由民办高校对照本办法开展自查,符合条件的,由民办高校决策机构制定分配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提取利润的10%列入学校发展基金(法定公积金)。
      第十二条(内部决策)
      民办高校向督导专员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督导专员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并提出意见。
      民办高校依次召开党组织会议并提出意见、决策机构会议并形成决议、监督机构会议并提出意见,待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事项通过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民办高校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并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材料准备)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方案和报告,包括:学校办学结余分配的方案、督导专员关于学校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报告、学校办学结余分配的重大事项报告;相关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包括学校章程、学校办学结余分配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学校学生资助奖励制度;相关会议纪要、决议和报告,包括学校党组织关于办学结余分配事项讨论研究的会议纪要、学校监督机构关于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会议纪要、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决议、学校股东会审议批准学校办学结余分配方案的决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民办高校满足分配条件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学校年度预算备案材料、学校上年度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学校已计提相关费用的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办学结余分配事项决策的过程性材料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书面报告)
      民办高校应当在办学结余分配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
      第十五条(结余分配)
      民办高校符合办学结余分配条件且完成相关分配程序后,按照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分配办学结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分配检查)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工作对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分配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影响年度检查结论,以及民办高校的其他扶持奖励和评奖评优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监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平台”等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规范的管理,并根据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分配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民办高校在办学结余分配工作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符合分配条件或者分配程序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对于办学结余分配情况检查或者专项审计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等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学校举办者、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限期纠正违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在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管理工作中,参与的相关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