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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康:落实分类管理改革 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23-09-27 08:45:35 点击:
       5月7日,广东省教育厅在广州举行新闻媒体发布会,教育厅党组成员、巡视员赵康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发布,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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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民办教育的基本情况 
  广东是民办教育大省,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体量大;民办教育体制新,机制活,贡献大。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宽松,体制机制比较灵活,既有完全由民间资本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也有一些“民办公助”的民办学校;既有面向选择性教育开设的特色鲜明的高端民办学校,也有满足基本学位需求的普惠型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在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为我省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民办教育的发展,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增加了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同时,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满足了人民群众特色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也涌现了一批质量较高、口碑突出的民办学校。二是创新了办学体制机制。民办学校不设级别,领导能上能下,员工能出能进,待遇能高能低,提高了办学经费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效率。民办学校在内部治理、提升质量、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在改革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教育发展增添了动力、激发了活力、释放了红利。三是缓解了公共财政压力。民办教育的发展,调动了多元投资主体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了社会资源向教育资源转化的有效渠道。四是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民办学校向社会输送了一大批人才。据统计,至2017年底,全省民办高校向社会输送本专科毕业生约120万人,为提高我省人口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超过322万人,民办教育解决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使外来务工人员能够安居乐业,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应该清醒认识到,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民办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内部治理不规范、质量特色不够突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品牌和特色学校还不够多。我省是民办教育大省,还不是民办教育强省。实施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的一次重大改革,意味着民办学校过去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举办者的思想认识、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政府的管理都面临着新的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比以往更加迫切。作为民办教育大省,落实国家新法新政,推动解决困难问题,加快内涵建设,办好民办教育,是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省《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实施意见》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制定的大背景。早在2010年,国家出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时,就已明确要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十二五”期间,教育部修订了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等法律,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铺平了道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前后历时近五年,最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11.7),修法的核心就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施民办教育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随后,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12.29),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2016.12.29),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12.30),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12.30)等。此外,国务院还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已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新时代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既为我省制定《实施意见》提供了依据,也对地方制定落实措施提出了要求。
  《实施意见》的起草,既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的政策法律要求,也充分考虑到我省民办教育的复杂性等实际情况。在起草过程中,省教育厅先后召开60多场座谈会征求意见,还先后3轮书面向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2次向各地市征求意见,并要求地市教育局征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意见;省教育厅还专门征求了50所民办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意见。为修改完善文稿,黄宁生副省长亲自率省府办公厅、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到广州、汕头、潮州、揭阳、湛江、茂名等6个地市开展调研,并主持召开了5场座谈会,听取各方的意见,指导《实施意见》的修改。此外,省教育厅领导还带队到人社、财政、民政、地税、工商、发展改革等省直部门上门沟通,协调政策;并多次上门向教育部就有关政策进行沟通汇报。《实施意见》先后经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第二十次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审议过程中,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省领导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说,文件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于民办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贯彻了积极稳妥推进的精神和要求。
 
  《实施意见》的主要精神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的精神。框架结构、有关条目要点和国务院《若干意见》基本对应,但国务院文件中已经非常明确的,我们不作简单的重复;不够明确的,作进一步细化,重在落地实施。
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新精神新要求。《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新要求。在总体思路上,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体现了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原则,大力支持非营利性学校。《实施意见》注重统筹教育、财政、土地、审批、登记、日常管理等各领域的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特别是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很多,其中有不少优惠政策如划拨用地、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只适用于非营利学校。
  坚持问题导向,重在促进发展。《实施意见》对制约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些“顽瘴痼疾”,也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特别是针对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的管理不规范、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落实、民主管理和监督不够的问题;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投入不足的问题;以及教师队伍建设乏力,质量不高、缺乏发展后劲的问题,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紧密结合实际,妥善解决现有学校过渡问题。针对我省民办学校的特殊性,特别是举办者投入较大的客观实际,为妥善处理好现有学校的过渡,《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现有学校的过渡的实现路径,也明确了现有学校选择非营利在终止办学时的补偿、奖励原则。但在具体实施上,全省也不搞“一刀切”,要求“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校一策”,为各地留出空间,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
 
  我省《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和特色
  第一个亮点,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实施意见》在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的基础上,着重细化了三个方面:一是要逐步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选派党务经验丰富的在职干部担任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主要是从民办高校开始先行先试,率先进行探索。二是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机构、队伍、经费等的保障。也就是说党建工作经费要在学校工作经费中单列。三是要求各地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和评选表彰的重要指标。
  第二个亮点,切实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必须设立专项资金。《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这有利于督促仍未设立专项资金的地方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进度,确保全部设立。二是明确加大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实施意见》明确,要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三是明确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扶持力度。要求各地切实采取措施,通过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幼儿园教师补助等各种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四是明确要求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具体措施包括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发放教师从教津贴、教师养老三方分担机制等多个方面。
  第三个亮点,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师生和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对教师权益保护上,《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支持各地向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在教师培训上,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坚持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科研立项、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在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上,《实施意见》提出要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接受资助以及评选表彰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落实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规定。在对举办者的权益保护上,《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举办者依法按章选择登记类型、日常运营管理、重大事项变更、获取劳动报酬、获得补偿或奖励等“五大权利”。对现有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其出资者在终止时可以获得的补偿或奖励作了原则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补偿或奖励只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即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捐资办学的除外)。补偿或奖励考虑的因素主要有,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
  第四个亮点,切实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主要从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从规范民办学校内部治理上来说,《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的各项要求,要求学校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结构及制度,党组织负责人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党组织负责人等;民办学校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和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之间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在加强财务管理上,要求学校的收入全部纳入财务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相应票据;要求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展一次资产清查等。从加强外部监管来说,《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第三方审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联合保险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民办学校都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等。
  第五个亮点,切实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在用地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新建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用地申报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规划中优先安排。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等方式供地。在收费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放宽了民办学校的收费限制,除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定价权,实际上已经下放到了各地市,各地市可根据当地的情况灵活制定政策。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民办学校捐赠的,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赵康表示,《实施意见》虽然出台了,但分类管理改革的任务还很重,接下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进一步完善有关的配套政策措施。省教育厅将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还将会同省人社、编制、民政、工商、财政、发改、税务、国土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非营利学校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等。各地也要制定配套措施,制定落实的办法,稳步推进分类管理工作。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