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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首届民办高校创新创业大赛章程
发布时间:2023-09-27 14:32: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首届民办高校创新创业大赛是由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主办、广东
科技学院承办的一项追求创新、实现创业梦想、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竞赛活动。
  第二条  大赛主题:创赢未来,智汇南粤。
  第三条  大赛宗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教”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引导民办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深化大学生创业实践,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大赛设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制定、修改大赛章程;
  2.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3.筹集大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4.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五条 大赛组委会下设大赛办公室,负责赛事具体执行并向大赛组织委员会报告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大赛办公室职责如下:
  1.负责策划、撰写大赛方案,及时根据组委会要求完善大赛方案,细化比赛流程;
  2.负责制定赛程安排;
  3.负责联系、邀请相关领导、企业代表、评委,并做好接待和服务工作;
  4.负责大赛期间各种会议的安排和落实;
  5.负责起草并下发大赛各类通知,大赛有关材料的整理、汇编和刊印工作;
  6.负责大赛开、闭幕式的策划、组织及实施工作;
  7.负责大赛期间的宣传材料的编印,赛事新闻报道工作;
  8.负责大赛网络、移动终端等媒体宣传工作;
  9.负责大赛舞台设计、布置工作及场地、器械、设备的确认与检测工作;
  10.负责统计比赛结果,协助评委做好大赛成绩管理工作;
  11.完成大赛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大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大赛组委会邀请行业企业、创投风投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专家组成评审团,负责参赛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大赛评委会成员应当以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参加评审;
  2.评委会严格按照比赛规则实施评审,接受组委会的监督;
  3.拟定评审工作计划,执行大赛评审,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大赛组委会进行公示;
  4.认真开展赛前评审培训,熟悉评审标准、程序和纪律;
  5.评审参赛项目,与参赛者进行问辩,评出合理分值;
  6. 特殊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评审调整;
  7.确定参赛项目获奖等次。
  第七条 大赛评审委员会经大赛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竞赛内容
  第八条 参赛对象和条件
  1.参赛对象。参赛对象为广东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以创新创业团队为单位报名参赛,每个参赛团队不少于3人,且团队成员均需满足参赛对象条件。
  2.参赛条件
  (1)创意组:申报人是团队负责人或创业企业法人,为广东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团队尚未正式注册企业或注册企业时间晚于2016年10月1日。
  (2)实践组:申报人是创业企业法人,为广东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生;创业企业在2016年10月1日前已注册。
  第九条 竞赛内容
  参赛团队提交《项目计划书》(《创业计划书》),通过现场路演,以PPT展示与陈述、现场答辩等方式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方式。
 
  第四章 大赛赛程
  第十条 大赛赛程分为校级初赛、省级复赛、省级决赛。
  第十一条 校级初赛
  各高校对本校报名的项目组织初赛。初赛的比赛环节、评审方式等由各高校自行决定、组织。每所高校最多遴选4个项目参加省级复赛。
  第十二条 省级复赛
  评审委员会对各高校选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为网评《项目计划书》,评选出16个项目进入省级决赛。
  第十三条 省级决赛
  决赛形式:项目路演。参赛团队代表讲解《项目计划书》,接受评委提问、答辩。评委根据参赛项目的内容与参赛选手现场表现进行评分。决赛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分别是:
  第一阶段,淘汰赛。参加比赛的16个团队中,淘汰10个团队,获得三等奖。
  第二阶段,晋级赛。参加比赛的6个团队中,晋级2个团队.未晋级的4个团队获得二等奖。
  第三阶段,冠军赛。参加比赛的2个团队角逐冠军。第二名获得一等奖,第一名获得特等奖。
  第十四条 决赛计分办法
采用100分制计分办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平均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冠军赛阶段采取评委投票方式,每位评委最多投一票,得票最多数者获得冠军。
 
  第五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五条 大赛奖项设置由组委会讨论并通过。比赛结束,经大赛组委会核准成绩后颁发奖项。
  第十六条 大赛设置特等奖1名,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及奖金;一等奖(金奖)1名,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及奖金;二等奖(银奖)4名,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及奖金;三等奖(铜奖)10名,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及奖金;组织奖4个,颁发荣誉证书与奖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大赛结束后,对获奖项目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收到投诉后,大赛组委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项目资格不符者,取消该项目获得的奖励。大赛组委会不接受匿名投诉。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
                                           2016年12月20日